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空气质量报警)

来源网友投稿 919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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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以及空气质量报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给各位分享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空气质量报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空气重污染报警生效,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北京空气重污染报警生效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空气污染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空气质量告警管理,大家都应该重视起来,保护环境,防止空气污染。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如下空气质量告警管理

(一)减少污染气体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如工厂上脱硫工艺,减少粉尘排放等等。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新能源供应。

(三)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汽车出行。

(四)多植树造林,丰富绿化带,改善下垫层,减少风吹尘。

(五)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六)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七)禁止秸秆等垃圾品露天焚烧。

(八)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九)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十)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十一)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JBT.MS8200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地下车库和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通过各类传感器/探测器来不间断地采集空气质量数据再进行分析监控,管理者可在云端平台一目了然掌握空气质量历史变动,当监测的空气质量超标,便可通过平台软件自动启动通排风、新风、空调、滤网过滤等设备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一、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设计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GB 50189-2015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 461-2019

《您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二、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功能

1、专业设计:系统严格参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2、实时监控:实时监控建筑物内 CO、CO2、PM2.5、PM10、甲醛、温度、湿度、烟雾、燃气等数据,解决了无法实时了解身边空气环境的难题。

3、智能联动:可与其它设备实现丰富的场景联动,互联互通。

4、远程告警:系统全天候监测及实时预警。

三、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构架图

四、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主要产品介绍

1、空气质量(分区)控制器

2、一端口网关

3、串行协议转换器

4、一氧化碳传感器

5、二氧化碳传感器

6、温湿度探测器

7、(三合一)空气质量传感器

8、(多合一)空气质量传感器

9、空气质量管控软件

五、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应用场所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广泛应用于: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展厅展馆、厂房、园区等。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 商场、书店、写字楼;
(二)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 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
(四) 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
(五) 宾馆、饭店;
(六) 医院、学校、幼儿园;
(七) 应当纳入管理的其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工作,及时解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并具体承担公共场所运营中的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商务、教育、环保、旅游、体育、文化、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的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的开办信息及时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第六条 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室内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第八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每2年进行1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检测或者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将资料归档。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区域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产生异味的物品。
医院、学校等单位因为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空气环境质量分级管理是指什么?

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评价并非主观臆断,而是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特定区域某个时点或时期的空气质量进行描述、评定和预测。作为衡量尺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将对空气评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通过纵向和横向考察国内外环境标准的变迁可以发现,不仅各个国家同一时期的环境标准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环境标准也是动态变化的。前者的不同是因为不同国家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空气污染状况和空气质量管理能力并不相同;后者的不同是因为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污染物种类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会发生变化,而且经济有效地监控、治理特定污染物的能力也会变化。因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保要求,适时调整环境标准、监测指标、评价权重和环境质量的分级等,是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体现。

我国首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于1982年,尽管历经1996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然而最后一次修订距今的10余年时间还是让它明显变得落伍。不仅遭到理论界的诟病,在实践中也受到公众的质疑。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大气环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空气环境污染由煤烟型向复合型转变,酸沉降由硫酸型转化为硝酸硫酸复合型。空气环境质量按老标准评价,其评定和预测结果与人们的感受出现了较大分歧,造成了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评价“自说自话”的现象。在此背景下,第三次修订终于在2012年到来。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扩大了对人群的保护范围;二是增设了PM2.5浓度限制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制,收紧了PM1Q、二氧化碳、铅和苯并[«]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与世界卫生组织第一阶段目标值接轨;三是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如明确提出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能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新标准对分阶段实施时间做了确定规定,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M2.5与臭氧等监测项目;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比,新标准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新标准通过增加了参与评价的污染物项目,调整了分级分类表述方式,每一整点时刻发布各监测点位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相应的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公众了解环境质量、合理安排生活与出行提供参考。新标准是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宏观战略的重要举措,它回应了公众对空气质量尤其是PM2.5的关切,承载了全社会对改善空气质量的新期待,是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新标准也体现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思路从一次污染物控制向以二次污染物为主的复合污染控制转变,从局地控制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中国有哪些关于空气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

关于空气质量控制的政策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2月为第三次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什么什么布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控制颗粒物的管控情况?

借鉴某乎大佬回答空气质量告警管理

空气质量告警管理我国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国控点)约5000个,折合约1920平方公里仅1个监测点,监测点位空间密度低,且配套站房占地面积大,建设成本相对高昂,以点代面的方法导致时效性不足,达不到精细化管控的目标,且无法实现对监测体系中时空动态趋势分析、污染减排评估、污染来源追踪、环境预警预报等能力的深度挖掘。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要求,聚光科技以丰富的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经验,开发了一套可实现高分辨率监测网络布局的低成本、多参数集成的紧凑型微型环境空气监测系统,高分辨率监测网络可在区域内全覆盖,实现高时空分辨率的大气污染监测,结合信息化大数据的应用实现污染来源追踪、预警预报等功能,为环境污染防控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决策支持。

1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变

1)实时了解区域内各种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掌握整个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空气质量告警管理

2)实时反映区域之间的污染状况及影响关系;

3)结合气象数据、地理信息等为政府说清是本地排放还是区域输入造成的污染以及所占的比重。

2建立环境空气质量大数据库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大数据库,对多种污染物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污染物实时分布的浓度、形成的原因、传播过程及演化规律,通过构建污染物传播过程实时演化与污染源追踪数学模型,提供突发排放污染追踪、污染源在线源解析和长期达标规划等服务。

利用大数据综合评估区域内总体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高空及地面气象场的数据,对污染物的扩散和传输情况进行分析,最终提出行之有效的污染减排和应急预防决策方案,帮助政府科学减排,达到科学治霾、精确治污的目标。

3提升信访投诉、执法检查办公效率

1)能快速捕捉污染企业自身的异常排放,为政府部门实现对污染企业精细化管控和监督提供依据,辅助现场移动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2)全面掌握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通过横向间的比较分析,与现有环保管理工作相结合,对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排名及处罚;

3)合理处置信访投诉事件,辅助管理者来快速分析污染来源,同时将风险及时控制防范扩大化;

4)实时监测企业边界或区域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和扩散水平,完善区域风险防护措施,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提前做出预案处置及扩散后对周边的影响判断,为环保部门的应急预警处置提供管理依据。

4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快速响应处置

对各类突发污染事故,可以及时了解事故附近地区的地理位置、地貌信息以及居住区、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信息以帮助决策者快速布置现场监测点、确定需要救援、疏散的人员数量,选择安全的疏散、救援线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后,可以快速定位事故周围的污染源、危险源的位置,依据模型模拟事故情景可以快速筛选出爆发事故的污染源和危险源。根据这些源中的污染物、危险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立即从属性数据库中查找出环境危害情况,危险品毒性程度等,便于制订出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方案,力求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5保障公众知情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加强,公众越来越多的需要获取更多的环保信息空气质量告警管理:不仅需要了解居住生活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现状,还十分关注周边区域环境污染对本区域的影响。需建立“信息共享与服务门户”,将环境监测、应急政策与管理信息及时发布出来,同时可以建立公众信息公开的网上服务门户和户外显示屏幕,促进信息公开的推进,保障公众知情权。

6为政府部门科学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环境大数据的科学分析,能准确找出特定点位周边的污染来源及其贡献率排名,可在重污染天气下,为环保部门提供减排量及减排名单,为政府开展有针对性的限产、关停等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方案概述

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方案是一套运用环保物联网技术、现代测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智能综合系统,主要由气态污染物检测模块、颗粒物检测模块、气象参数传感器、无线通信模块、供电及电源管理单元等组成,监测因子包括SO2、NO2、CO、O3、PM10、PM2.5、温度、湿度以及VOCs。系统通过对环境数据的测量、采集、传输、存储、分析评价、应用、发布等过程,及时、准确地感知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设备运行状态,服务于环境监测部门的区域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信息发布、污染控制评价等,为说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制定经济有效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策略提供决策支持。


3.1.2仪器

聚光科技在多年设备研发和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开发了可用于高密度布设的低成本、多参数集成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大气网格化综合监管系统将国家标准方法以及电化学法、定点监测与移动监测、近地面监测与高空探测等多种监测手段进行有机整合,消灭监测盲区,实现对监测区域的全覆盖式网格精准监控。



AQMS-3000 微型空气站

泵吸式采样:响应速度更快、响应范围更广、数据更准
小型化:多参数集成、不占空间、方便运维
太阳能供电:超长续航、节能环保
可用于各类污染源与重点监管区域的加密监测。



CDMS-1000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

监测项目种类多:可同时监测TSP、PM10、PM2.5
视频联动:颗粒物浓度超标可联动视频实现自动抓拍、超标数据和视频能实时传至监控平台。
可用于道路扬尘、建筑工地扬尘等污染源监测。小型化:不占空间、方便运维



AQMS-1000M 小型路边站

小型化: 站房体积小,便于现场安装维护
可扩展:可监测六参数指标或选测重点参数;可扩展视频、VOC等。
国标法,可用于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



近地面空气质量走航车

国标方法:数据准确,定量污染物浓度。
机动灵活:时间分辨率高,可进行移动走航监测
可用于重点污染源摸排,网格化日常走航与巡检。同时作为微型站、扬尘站质控设备。



激光雷达

扫描方式:水平、垂直、剖面扫描;走航与定点监测。
可用于快速确定污染物较高区域;监控颗粒物的传输过程。

3.1.3管理平台

中心管理平台面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评价、分析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发现污染特征状况,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决策支持,以及提供污染事件发现、确认、处置、总结的全流程跟踪功能,确保责任到人,闭环管理。部分界面,如下图所示:



中心管理平台-环境特征展示


中心管理平台-污染事件处置管理

环境空气综合监管APP面向环境管理者提供随时随地的空气质量监测查询、数据分析、环境问题处置管理等服务,可与中心管理平台形成联动。系统具备区域/站点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查询、环境质量监测地图分布、大气环境监测排名、监测报警、事件上报等功能。

关于空气质量告警管理和空气质量报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空气质量报警、空气质量告警管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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