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原则)

来源网友投稿 918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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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626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第 81 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五)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五)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报告的审核和评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及时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逐级报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的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还应当组织现场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对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与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的使用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发现提示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八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交。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七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督检查,同时将采取的措施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五十二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下列信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统一发布: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
前款规定统一发布的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四)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六)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第六十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

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及处理措施

报告流程很大程度上影响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报告程序的设计应本着简单、方便的原则,防止因流程复杂而影响不良事件的报告。

事件报告: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客观地进行上报。这一方法主要是借鉴工业领域中如航空业以及核电工业对不良事件的处理方法,其特点在于对事不对人,是一种免罚免责的报告方式,不追究具体的责任。

它是目前医院监测不良事件的最主要方法,但由于该法会打断工作流程、使得当事人受到法律的惩罚等,因此并不是最为有效的管理方法,但仍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提供大量的细节信息,包括事件是如何发生的,导致了怎样的灾难性后果,如何发生变化,可以吸取哪些教训,等等。

即时报告:通过敦促医护人员对不良事件的及时报告来实现的,即一旦发生不良事件马上上报管理部门。在美国的一项研究中,住院医生每天都能收到提醒他们上报不良事件的邮件,在每天的交班以及每周的例会上,也被要求汇报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每班的医护人员都会密切关注不良事件甚至是潜在不良事件的发生,从而能够有效地预防和管理不良事件。

扩展资料:

对不良事件的处理应本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着眼于整个体系存在的问题而非个人,这样才利于发现引起不良事件的根本原因,有效防范类似错误的发生。一项对英国普通医院外科不良事件研究显示,大部分不良事件的发生与沟通不当有关。

医务人员的失误极少是故意行为,而医院的系统缺陷常常是患者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公正对待每一件不良事件,着眼于体系而非个人,先从流程与系统层面寻找问题、解决问题不仅具有较高效益,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发,也有利于建立错误讨论机制,形成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的文化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的上报流程及时间

一般不良事件要求12-24小时上报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重大事件、情况紧急者应在处理的同时口头或电话上报职能科室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由其核实后逐级上报院领导。

(1)一般不良事件:

当事人应立即口头报告上级分管护士或护士长,并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害减至最低。当事者及时填报《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报告)表》,签字后每月上报护理部。

(2)严重不良事件:

当事人应立即上报护士长、科主任或总值班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害降至最低,必要时组织进行全院多科室的抢救、会诊等工作,同时汇报主管院领导、医务处、护理部、质量管理科等部门,重大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填报《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报告)表》,及时上报护理部。结果分析不良事件上报后,由护理部组织护理不良事件评定委员会成员每月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讨论,通过讨论,制订整改措施,并在护士长例会及全院护理质量讲评分析会上进行通报,使全院护理人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护理隐患及缺陷。

不良事件上报范围:

1、上报内容:药物错误、医嘱执行错误、跌倒、管道滑脱、标本问题、院内感染、物理伤害(压疮除外)、操作失误、输液肿胀外渗、仪器设施问题、其他可能会造成患者伤害的事件均要上报。

2、濒临事件上报:有些事件虽然当时未造成伤害,但根据护理人员的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时候,可能会造成患者伤害的事件,也需要上报。

需求: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XX医院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负责指导本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时,应及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迹报告单,同时,报告本科室专职监测员。
3、监测网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的收集,并报告专职监测员。
4、专职监测员发现或接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协助调查,并填写不良事件报告表,核实后定期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小组评价。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定期对收集的报告表进行初步的审核讨论后,有专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6、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事件病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需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7、未经国家药监管理局公布的不良事件监测资料,不得向国内外机构组织学术团体或个人泄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武威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存储、养护、使用、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四条使用医疗器械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临床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并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针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确立采购、验收、储存、校验、维护、使用等程序。
各项制度和程序应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质量管理制度;
(二)医疗器械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采购、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四)医疗器械存储、养护管理制度;
(五)医疗器械出库复核、领用管理制度;
(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七)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
(八)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兼职医疗器械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掌握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医院其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及豁免办证的二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备查: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有《许可证》,若只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经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四)合格证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还应有该批次的检验报告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六)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时还应注意:
(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
(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有明确记载。
(三)所购进医疗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和适应范围必须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其产品的注册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四)集中招标产品、赠送产品、合作项目产品、专家出诊携带产品、租赁产品等医疗器械均须验明并索取、保存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应确保追溯到每个病人。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还应查验并保留该产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销售授权委托书。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入库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植入产品的来源。
拟使用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属供货商临时送货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在手术前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记录上必须有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验收员、临床科室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手术医师、临时送货业务员的签字,并附有该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记录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医疗器械使用者的寿命;设备类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该医疗器械使用寿命结束后1年;其它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至少应保存3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至少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印章,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或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的电脑打印随货清单或其它合法票据。
第四章医疗器械储存、安装与维护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所购用医疗器械储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库房,安装使用场所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
含放射性源等特殊设备的储存与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库(柜)的面积和储存条件应与医疗器械体积和存放要求相适应。医疗器械库应有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和退货区,各区应有明显标识。库存医疗器械应分类摆放、标签清晰规范,医疗器械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卫生。
过期、失效、变质或淘汰的医疗器械应设专门的存放区,不得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混存,并有醒目的辨认标识及清单。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库应当有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温湿度调节等设施。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库管理人员或医疗器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保管、维护与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使用的以提供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维护,检定应有标识,校准应有可靠的方法和记录。
对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医疗器械应该加强维护与检修,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不能确保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
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导致的死亡或严重伤害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良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调查、分析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包括产品原因、医师操作原因或病人自身原因,并在不良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一),报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同时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如实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报,并协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不良事件。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得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在不良事件发生原因未明确前,医疗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对出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同厂家同批号的库存产品要暂缓使用,待原因查明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发现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管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注意事项,如实告知医疗风险,解答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的益处、可能发生的风险、注意事项及发生风险后的处理等内容。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以夸大功能或虚假功能骗取患者接受某产品的服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限定内容不同的,该产品视为未经注册。使用未经注册产品,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制度。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做到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领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时,应填写领用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将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用于患者时,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多联制的《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二),并至少应确保患者保存一联,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保存一联、临床科室(随病历)保存一联。
《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应有该科护士长或经手护士、科主任或手术医师、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三方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医疗器械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以支持等形式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其产品必须经原生产企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供方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方必须保留。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以租赁、提供场地等形式为他人变相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四)以义诊、咨询、试用、以物抵债等名义变相销售医疗器械;
(五)以非医疗器械冒充医疗器械或者以他种医疗器械冒充此种医疗器械;
(六)伪造医疗器械购销记录;
(七)伪造、更改合格证、检验报告或生产批号;
(八)非法收购医疗器械;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床试验阶段的医疗器械,或以临床试验为借口变相使用医疗器械;
(十)擅自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
(十一)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内容未使用中文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产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权进行监督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和单位:
(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社区康复等机构;
(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等单位;
(三)依照其它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如戒毒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指植入性医疗器械、介入性医疗器械、美容填充产品等较长时间进入人体深层组织的产品。例如:植入类整形美容假体材料、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骨科内固定材料、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锥体、人工关节等)等。国家对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分类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概念为: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有害事件。
(二)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四)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不良事件。
(五)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危及生命;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伤害或者损伤。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
病人姓名 住院号 手术时间 手术医师签名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跟踪号/生产批号

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地址 生产单位联系电话

产品资料粘贴处:
备注: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
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
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
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
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
3、金属接骨、矫形钉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眼内填充材料
3、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博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形镜
六、婴儿培养箱
七、卫生材料及敷料
1、医用防护服
2、医用防护口罩
3、胶原海棉
八、橡胶避孕套
九、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十、医用缝合针、线
十一、CT、磁共振、200mA以上X线机
十二、监护仪;电子体温仪
十三、人工心肺机
十四、一次性使用输液镇痛泵;胰岛素泵
十五、高分子义齿材料
十六、空心纤维透析器
十七、介入材料
十八、医用胶不合格药械管理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质量不合格的药械不得采购、入库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药械,均属不合格药械。
二、验收人员在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立即停
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作出处理前,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三、从药人员在保管、养护或调配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
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确定为不合格的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必要时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五、因药品、医疗器械属内在质量问题或因保管、调配处方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报废或
者威胁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均为质量事故。
六、事故当事人或部门应在当日写出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后果的书面报告。
七、药房从业人员应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呈交医务室分管领导。医务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针对事故后果及影响大小作出相应处理。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处理制度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只限于一次性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必须彻底毁损不得具有再使用功能。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应将针头、滴管、导管、针筒、推杆等主要部件毁损,并将针头分离,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后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不得外流。
三、确定专人负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毁损、记录及保管工作。
四、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就地及时进行毁形,并完整地填写好销毁记录。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销毁,记录情况进行复核。
六、毁损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由定点的回收公司回收,不得擅自处理。
备注:以上制度仅供学校医务室参考,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械管理制度并上墙。

不良事件管理实行什么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岗位绩效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助于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任务和人员编制,然后才有可能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达到事事有人负责的目标,改变有人没事干,有事又没人干的局面,避免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
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诊疗和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纠纷的事件,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而一级不良事件—警讯事件:指涉及非预期死亡或非疾病自然转归造成的严重身体永久性的功能丧失,或评估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5万元以上)。二级不良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医院运作或疾病诊疗过程中非疾病本身造成的人员机体与功能损害,增加了患者痛苦、医疗费支出,或评估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三级不良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造成不良损伤,或者虽有轻微损害但不需要任何处理可以恢复的事件,或评估可能造成一般财产损失(1万元以内)。四级不良事件—接近错误事件(隐患事件):是指由于不经意或及时介入行动,而使原本可能导致意外、伤害的事件或情况得以纠正,未造成危害的事件。 关于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原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原则、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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