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

来源网友投稿 864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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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和处理(以下统称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密智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协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落实防控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边检等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协助做好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应急联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监测预警、分析研判、防控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中的应用,提高科学防控和精准施策的能力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采集标准,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的归集工作,依法将相关单位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平台,为精准防控提供数据支撑。第九条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检测诊断试剂研发、药物疫苗和设备研发以及诊疗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支持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应急管理、法学、传播学、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本单位和自身的防控工作,采取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人员、传染病者患、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家属。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和补助;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防、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市民的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或者由居民、村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与合作。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是:( ) (

时间紧迫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可供管理者利用的资源有限、管理的责任重大、关乎大局、受关注程度高等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扩展资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任务:

(1)对疫情进行预测和预防;

(2)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3)紧急救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害的公众。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的内容:

(1)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

(2)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一案三制”。以此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其中“一案”指的是设立相应应急预案;“三制”指的是体制、机制和法制。

应急管理的机制主要包括六大环节:预防为主、预测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及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顺便一问:你也是NC大学的吧。

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科学防控、依法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水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海关、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大数据、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应急管理、信息技术、食品安全、心理学、法律、新闻传播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专家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采取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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