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监控器管理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859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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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监控室有哪几个管理制度

监控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一、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增强安全观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视闭路电视、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要交接记录清楚。 四、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进行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图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六、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 七、视频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八、视频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九、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十、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十一、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发现案件线索登记存档制度
一、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为业务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二、监控人员对景区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事故、火灾等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三、对处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设备维修登记制度
一、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应及时报有关部门领导。
二、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报请领导或专业维修部门及时维修。
三、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的系统的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监控设备管理制度是什么?

为保证公司监控信息系统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的正常有序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的运行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监看制度

一、厂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运行部负责监督检查中控 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运行部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厂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运行部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怎么做视频监控的管理制度?

以学校为例制定视频监控的管理制度如下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

一,监控室值班登记制度

1、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学校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2、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值班干部的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3、对监控到的盗窃作案嫌疑人,叫巡逻队员进行跟踪,及时抓获盗窃分子,确保校园的治安稳定。

4、每天对监控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值班登记本保留存档。

二,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1、监控人员服从值班干部的领导,认真完成保卫干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3、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值班干部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4、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5、学校领导及各室领导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干部,并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给予积极配合。

6、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发现案件线索登记存档制度。

扩展资料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

一,视频监控优点

与传统的模拟监控相比,数字监控具有许多优点

第一,便于计算机处理。由于对视频图像进行了数字化,所以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快速处理能力,对其进行压缩、分析、存储和显示。通过视频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联动报警,从而实现无人值守。

第二,适合远距离传输。数字信息抗干扰能力强,不易受传输线路信号衰减的影响,而且能够进行加密传输,因而可以在数千公里之外实时监控现场。特别是在现场环境恶劣或不便于直接深入现场的情况下,数字视频监控能达到亲临现场的效果。即使现场遭到破坏,也照样能在远处得到现场的真实记录。

第三,便于查找。在传统的模拟监控系统中,当出现问题时需要花大量时间观看录像带才能找到现场记录;而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中,利用计算机建立的索引,在几分钟内就能找到相应的现场记录。

第四,提高了图像的质量与监控效率。利用计算机可以对不清晰的图像进行去噪、锐化等处理,通过调整图像大小,借助显示器的高分辨率,可以观看到清晰的高质量图像。此外,可以在一台显示器上同时观看16路甚至32路视频图像。

第五,系统易于管理和维护。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由电子设备组成,集成度高,视频传输可利用有线或无线信道。这样,整个系统是模块化结构,体积小,易于安装、使用和维护。

正是由于数字视频监控具有传统模拟监控无法比拟的优点,而且符合当前信息社会中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所以数字视频监控正在逐步取代模拟监控,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二,视频监控系统最合适的安装地点

专业为校园、公司、工厂、工业区供给智能化安防体系工程的描绘与施工的公司,工程选址地点:

a. 厂区、校园门口

b. 厂房厂区闭路监控

c. 周界围墙闭路监控

d. 出产车间闭路监控

e. 库房闭路监控

f. 办公楼财务室闭路监控

g. 宿舍防盗闭路监控

防盗报警体系 门禁考勤体系 巡更办理 归纳布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频监控

                       百度百科-视频监控系统

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一.负责24小时监视消防主机报警信号及商场保安摄像监控系统。
二.熟练和掌握中央监控、消防报警等设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熟悉本商场的'地形环境,消防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及摆放点。
三.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所使用的设备和其它物品,当班者应对使用的设备和物品负有全部责任,交接班时应对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查登记。
四.当值时必须高度集中精力,严密注视监控屏上各种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岗位,消防系统报警或接到报警电话,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就近的安防员赶赴现场予以确认,同时做好详细记录。
五.与固定岗、巡逻岗经常保持联系,随时通报有关情况,处理各类事件,并及时报告领班。
六.对监控、报警仪器做好经常性的清洁保养工作。当监控报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维修部门,协助维修部门尽快排除故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对于联系工作的电话,要热情礼貌地应答接待,对客人打错或误打的报警电话要耐心解释,沟通要表达清楚,避免误会。
八.工地时要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而带来之事故及设备损坏,由当事者负责,并追究一切责任。
九.未经部门主管允许,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消防中心,消防中心内严禁打私人电话或占用消防电话。
十,严禁在监控室内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活动,严禁吸烟。
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制度2
消防监控员岗位职责
一、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二.负责检查和测试消防系统设备、设施的灵敏和完好程度;
三.交班人员在交办前半小时对消防监控设备进行认真全面检查,填写各项记录,做到不漏不错项目齐全;接班人提前10分钟到岗,认真进行交接班;
四.交接班检查内容包括:机器设备运行情况,室内及设备的卫生,各项登记记录,通讯、警用器材等设备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爱护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改动设置;
六.当班人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或从监控器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录像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发现的治安刑事、火灾等案件和事故,应迅速按程序进行处理;
七.监控器内所监视到情况与内容均属保密,严禁外传,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宾馆监控设备情况;
八.值班时要按规定着装、注意行为规范,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热爱本职、监守岗位、操作规范、一丝不苟、勤于钻研、熟悉业务、勇敢果断、大胆细心;
九.积极配合内保巡逻人员的工作,认真完成宾馆及部门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
十.遇特殊、紧急情况监控室值班人员有权发出的紧急呼叫,指挥调动部门其他人员;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其他临时性任务;

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关于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和监控器管理制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监控器管理制度、智能监控告警管理制度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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