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的信息

来源网友投稿 743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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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求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验收标准及规范。(包含监控、报警、综合布线、广播、会议室、有线电视、机房,防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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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2000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方法》对甲级智能化系统标准要求 (1998.3)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GB 50257-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通信系统机房设计》GBKJ-90)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国工程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卤代烷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2006)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送审稿)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
《厅堂扩音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86)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DB32/181-1998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规范DB32/366-1999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评估标准DB32/T367-1999
中国国家行业标准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标准

一、 智能化系统设计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134—2006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2—2007
《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 GB50198—2011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声系统设备互联优选配接值》 GB/T14197-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
二、 智能化系统设计范围
1 综合布线系统
2 计算机网络系统
3 安全防范系统(视频监控、一卡通)
4 背景音乐及公共广播系统
5 多媒体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
6 有线电视系统
7 排队叫号系统
8 会议系统
9 指挥中心机房和大屏
三、 智能化设计原则
1. 实用性
智能化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必须符合实际需要和投资的合理性,决不片面追求先进性和超前性,以免造成投资的浪费。在每个子系统的实施方案中,都应把系统实用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只有在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实用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展现系统的其它特点。
2. 可靠性
系统应具备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文件规定功能的能力,应具备系统长期和稳定工作的能力。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系统检测

1、国家规范关于智能化系统检测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的规定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
(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条文3.0.3条第8款:“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2)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条文3.0.3条第9款:“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GB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3.4.4 条:“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第3款: 评价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目,确定否决的条件是:其评价得分达不到二档,实得分达不到85%的标准分值;没有二档的为一档,实得分达不到100%的标准分值。设置的否决项目为: 安装工程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等。”
(4)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1 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5)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5 条: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6)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1条:“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7)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2 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8)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3 条:“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9)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7.1.2条:“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0)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8.2.1条:“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第6款:“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与控制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建筑日益增多。但目前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智能建筑工程不但远未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还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智能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而重复投资,浪费国家的财力物力情况亦屡见不鲜。在国家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成为迫切需要。
3、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的益处
(1)法定检验机构经国家计量认证,具有第三方公正性,依据规范所作的检测可作为系统验收的依据;
(2)检测活动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专业认定,可促进各方统一对系统的认识和判断,减少关于工程质量的争议;
(3)法定检验机构依据规范所出具的数据、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各方及其责任人可以此规避风险。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182: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GB/T21671-200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87-2000等 仪器名称 子分部工程 检测参数 数字电缆分析仪 综合布线系统 连接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综合近端串音功率和、等电平远端串音、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回波损耗、光纤衰减、衰减串音比、衰减串音比功率和、传输时延、传输时延偏差、直流环路电阻、屏蔽层的导通等 电能质量分析仪 通信网络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电源与接地检测 交流电压、直流电压、交流电流、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电压不平衡度,谐波、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等 网络分析仪 信息网络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 连通性、传输速率、吞吐率、丢包率、传输时延等 音频分析系统 通信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电源与接地检测、环境系统 应备声压级、声场不均匀度、传输频率特性、漏出声衰减、系统设备信噪比、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混响时间、延迟时间 六十四路模拟呼叫器 通信网络系统 局内障碍率、局间接通率 接地电阻测试仪 电源与接地检测 接地电阻 绝缘电阻多功能测试仪 电源与接地检测 绝缘电阻 数字模拟电视分析仪 通信网络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视频输出电平、视屏信号质量 多功能环境测量仪 环境系统 CO,CO2 尘埃粒子计数器 环境系统 尘埃粒子浓度 误码综合测试仪 通信网络系统 数据误码率、传输信道速率、误比特率 专业照度计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环境系统 光照度 灰度测试仪、清晰度测试卡 安全防范系统 水平清晰度、灰度等级 交直流耐压测试仪 电源与接地检测 耐压性能 便携式温湿度测量仪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环境系统 温湿度 电磁辐射检测仪 环境系统 电磁波场强 风速测试仪、风量罩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环境系统 风速 表面电阻测试仪 环境系统 地毯静电泄露电阻 视频质量检测技术
音频质量检测技术
网络质量检测技术
电源质量检测技术 1、建筑智能化系统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确认具备检测条件(必要时可由请法定检测机构确认)后,向法定检测机构委托检测。
3、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依据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确定检测时间。
4、检测时,检测方安排2~4人,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施工方安排1~2人予以现场协助,建设方安排1~2名观察员。
5、检测结束后,对需整改的部分,检测机构将及时与委托方沟通,以便工程整改。
6、在商定的时间内,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供工程检测报告,委托方付清检测费用。

智能汽车系统-ADAS测试标准

目前没有统一的ADAS测试评价标准。因此很难评估哪家ADAS功能好,只能从用户体验来讲。同整车开发过程中分为虚拟验证和实车验证相类似,ADAS测试的手段也差不多。

ADAS常规的测试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在算法库测试,库中包含了各类工况下收集的行车场景视频,通过用库中的场景视频跑分,测试算法识别率。ADAS算法的场景识别率和识别时间是重点,目前测试库由各家自采自测,因为采集所用的传感器不同,不同企业间的测试单看结果没有可比性。由德国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和芝加哥丰田技术研究所联合创办的KITTI,是国际上权威性较高的机动车辅助驾驶应用技术评估的算法评测平台。目前有部分公司在该网站测试算法,结果公开可查。不同公司跑分的用时存在差异,因此在看结果排名时,也不能忽略多个参数比较。

在实车测试阶段,将产品DEMO安装到车上测试,根据漏报、误报判断算法可靠性,对发现问题进行反复调试。现阶段高质量的实车测试大多由主机厂和零部件供应商掌握,准确测量需要借助激光雷达等设备,在相互校验的过程中完成测量,成本略高,检测周期也略长。业内人士表示,测试产品能力70-90分的区分更多使用算法库测试,区别90-95分,甚至是95-98分时,必须进行实车定量测试。而目前ADAS各家拉开差距正是在于将90分提高到99分。想做到这点必须要通过大量的实际道路测试打底,并对算法的准确性和鲁棒性不断打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历过主机厂、Tier1严苛训练的方案提供商,产品可靠性更高,前装经验会成为下一次合作洽谈的资本。目前企业对外宣称衡量算法能力的“识别率”指标不能说完全没有参考价值。前提是谈论所谓的识别率要把产品放在不同复杂场景下评估,并且单独讲识别率指标没有意义,需要把它和其智能负载测试系统标准规范他指标放在一起考量。产品必须确保在不同的路况、天气、车型,对不同姿态的人、不同的车道线,算法都能稳定工作(鲁棒性)。

可以看出,目前ADAS确实出了初级阶段,但随着各厂家的不断研发和测试,ADAS会迭代的特别迅速,很多OEM未来都将是硬件先上,部分接口保留,等技术成熟后,迅速刷新软件,当然,这部分其实是互联网企业的强项,所以现在业内均预测在未来肯定会出现一个智能汽车的巨头企业,但到底是现有几个企业企业顺利转型还是由IT企业来打造,那只能说都有机会,拭目以待。

关于建筑智能化设计标准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编号为GB/T50314--2000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0]161号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智能建树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0,至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七月三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科技局
主要起草人员:温伯银 沈育祥 徐钟芳 瞿二澜 赵济安 成红文 邵民杰 陈众励 洪元颐 章纽惠 徐兴声
刘希清 濮容生 陈崇光 吴艳芳 黄与群 薛颂石 郭锡坤 张文才 潘云刚 李雪佩 孙 兰 李天恩 郭晓岩
朱甫泉 冯 斋 张 宜 陆伟良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电力、照明、给排水、防火、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是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有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中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3.2 设计要素
3.2.1 应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内使用者的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3.2.2 应设置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的用户接入网设备。
3.2.3 建筑物内宜在底层和的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设置通信设备间。
3.2.4 应根据建筑物自身的类型和用户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条件,适度超前的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其接口应符合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
3.2.5 建筑物内或建筑群区域内可设置为小蜂窝数字区域无绳电话系统。在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提供双向通信。
3.2.6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除向移动通信盲区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设置移动通信中继系统。
3.2.7 建筑物相关对应部门应设置或预留VSAT卫星系统天线与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及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系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按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HFC)组网。
3.2.9 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或预留会议电视室,可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并提供与公用或专用会议电视网连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据实际需求,建筑物内可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可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或桌面会议型扩声系统,并配置带由于计算机互连接口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3.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大楼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3.2.12 建筑物底层大厅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3.2.13 建筑物内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宽带信息传输的物理链路。
3.2.14 建筑物内所设置的通信设备,除能向用户提供模拟话机Z接口外,还应提供传送速率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传输信道。
3.3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要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中为小蜂窝数字无线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收发基站,确保用户在任何的地点进行双向通信。
7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8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9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有线卫星系统联通,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10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
11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会议电视室,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设备。
12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或一间以上的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计算机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波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4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15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铜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5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的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地下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7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提供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8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的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卫星系统联通,以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9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方式。
10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1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2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3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光缆、铜缆可从一个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Kbit/s团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3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
6 预留多个VAST卫星通信系统接收天线的基底及安装的空间,供日后发展使用。
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8 建筑物内宜设置多功能会议室,选配会议扩声系统及开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9 应设置公用广播系统,可兼作紧急广播系统。
10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1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4 办公自动化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级建筑物内的使用者,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并提供快捷有效的办公信息服务。
4.1.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储、检索等综合处理,并提供人们进行办公事务决策和支持的功能。
4.2 设计要素
4.2.1 根据各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求,建立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电子帐务、电子邮件、信息踏步、信息检索、引导、电子会议以及文字处理、文档等的管理。对于专业型办公建筑,其办公自动化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还应按其特定的业务需求,建立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于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将以满足通用办公自动化的要求,由能为专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打下基础作为设计的主要内容。
4.2.2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应具有广域网连接的能力,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连接。
4.2.3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2.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 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各类设施的资料管理、运行状况及维护进行管理。
2 办公和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进行文字处理、文档管理、各类公共服务的计费管理、电子帐务、人员管理等功能。
3 信息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公用信息库,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采集、装库、检索、查询、发布、引导等功能。
4 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应能识别身份、门钥、信息系统密钥等,并进行各类计费。
4.2.5 应设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4.2.6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设施的信息环境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要求。
4.3 设计标准
4.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在100Mbit/s以上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功能完善的各种系统安全防护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服务管理子系统、智能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和电子会议、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等子系统。
4.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不小于100Mbit/s的计算机主干网络系统,且宜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3 在建立与建筑物外网络连接时,应由对非法入侵有防止功能的各种系统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和公用信息库管理等子系统。
4.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办公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应能作为公共信息库、网页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等的载体。
2 建立传输速率为10Mbit/s以上的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具有与广域网连接的能力。
3 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4 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建筑物的物业管理营运信息子系统及办公管理子系统。
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对建筑物内各类设备的监视、控制、测量,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模式应采用集散或分布式控制的方式,由管理层网络与监控层网络组成,实现对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控制。
5.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记录设备运行的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处理。
5.1.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管理的需要。
5.2 设计要素
5.2.1 对空调系统设备、通风设备及环境及监测系统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2 对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设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直流电源设备、大容量不停电电源设备监视、测量、记录。
5.2.3 对动力设备和照明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
5.2.4 对给排水系统的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5 对热力系统的热源设备等运行工况的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2.6 对公共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运行工况进行必要的监视及联动控制。
5.2.7 对电梯及自动扶梯的运行监视。
5.3 设计标准
5.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及冷量记录;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冷冻水温度再设定;
10)台数控制;
11)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及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台数控制;
10)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是实现。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置融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冷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冷设备蓄冰量显示,个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气泡水位显示及报警;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燃料耗量统计记录;
9)锅炉(运行)台数控制;
10)锅炉房可燃物、有害物质浓度监测报警;
11)烟气含氧量检测及燃烧系统自动调节;
12)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和水量;
13)热交换器进汽和水阀与热水循环泵联锁控制;
14)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水泵过载报警
3)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控制显示;
6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流状态显示;
2)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3)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4)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5)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6)水温再设定;
7)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8)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及报警;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室内CO2浓度监测;
14)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5)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风机盘管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室内温度测量;
2)冷热水阀开关控制;
3)风机变速与启停控制。
11 整体式空调机应具有下列功能:
1)室内温、湿度测量;
2)启停控制。
12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流状态显示;
3)水泵启停控制;
4)水泵过载报警;
5)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4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5 照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庭院灯控制;
2)泛光照明控制;
3)门厅、楼梯及走道照明控制;
4)停车场照明控制;
5)航空障碍灯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6)重要场所可设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6 应对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
17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制冷剂或溶液蒸发器和冷凝器的温度和压力测量*;
5)溶液温度压力、溶液浓度值及结晶温度测量*;
6)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7)水流、水温、结晶保护*;
8)故障报警;
9)制冷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注:*仅限于制冷系统控制器能与BA系统以通信方式交换信息时显示。
3 蓄冰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运行模式(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与优化控制)参数设置及运行模式的自动转换;
2)蓄冰设备融冰速度控制,主机供冷量调节,主机与蓄冷设备供冷能力的协调控制;
3)蓄冰设备蓄冰量显示,各设备启停控制与顺序启停控制。
4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9)热力系统的控制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5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过载报警;
2)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6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过载报警;
2)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况显示;
3)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4)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5)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冷却塔风机过载报警。
7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风道风压测量;
6)启停控制;
7)过载报警;
8)冷热水流量调节;
9)加湿控制;
10)风门控制;
11)风机转速控制;
12)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3)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4)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8 变风量(VAV)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总风量调节;
2)最小风量控制;
3)最小新风量控制;
4)再加热控制;
5)变风量(VAV)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通信接口。
9 排风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启停控制;
3)过载报警。
10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泵过载报警;
4)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11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变压器超温报警;
7)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8)电力系统计算机辅助监控系统应留有通信接口。
12 应留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和车库管理系统通信接口。
5.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压缩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和运行状态显示;
2)冷冻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3)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压力测量;
4)过载报警;
5)水流量测量;
6)运行时间和启动次数记录;
7)制冷系统启停控制程序的设定;
8)冷冻水旁通阀压差控制。
2 吸收式制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启停控制与运行状态显示;
2)运行模式、设定值的显示;
3)蒸发器、冷凝器进出口水温测量;
4)启动次数、运行时间显示;
5)故障报警;
3 热力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蒸汽、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锅炉汽泡水位显示;
3)运行状态显示;
4)顺序启停控制;
5)油压、气压显示;
6)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7)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8)热交换器能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水量。
4 冷冻水系统应具有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功能。
5 冷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冷却水泵启停控制及运行状态显示;
2)冷却塔风机运行状态显示;
3)进出口水温测量及控制;
4)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启停控制;
6)冷热水流量调节;
7)加湿控制;
8)风门控制;
9)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0)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1)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7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8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智能家居的技术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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