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场应急事件通知的信息

来源网友投稿 900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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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关于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相关要求,民用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机场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问题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据此,本规则分别在总则第四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响应和细化,并在总体要求、机构职责、应急救援计划及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指挥等方面都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导地位,以及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与所在城市突发事件应对相融合的问题。二、关于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本规则总则中,增加了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条款。即“最大限度抢救人的生命及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出动及时、救援有效的原则”,以此作为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纲和全体参加救援人员的行为准则。这样做,一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二是将整个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在总则中做一个高度浓缩和概括,更加突出了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本质要求。三、关于对机场配备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的要求
民航应急救援工作的设施设备配备中,有关消防、应急救护等方面都有相关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如由民航局公安局管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和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管理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护设施配备》等,这些都在本规则中直接引用。但是对于残损航空器搬移问题,却一直没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为此,在紧急突发事件中,由于搬移设备不足,残损航空器不能快速移走,客观上延长了突发事件的处置时间,影响了机场的正常运行。基于上述情况,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本规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要求民用运输机场应根据其飞机年起降架次的多少,配备一定规模的残损航空器搬移设备。四、关于机场消防战斗员应当具有紧急救护技能问题
机场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别是涉及航空器失事的紧急事件,第一支响应力量是消防救援部门,因此消防战斗员往往是第一批接触遇难者的人员。而就我国民用机场目前情况而言,除了少数大型枢纽机场外,大部分机场不具备完善的医疗救护条件,机场所在地的地方医疗救护人员又难以在最短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由此,伤员的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心脏复苏等紧急救护工作难以尽快实施,客观上会延误救治时间,因此,要求消防战斗员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对最大限度的挽救遇难者的生命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几乎全世界机场的专职消防队员都不同程度的具有紧急救护技能并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而我国尚缺乏相应的法规规章,在此情况下,也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增加了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消防人员可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条款。另外,在本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也对包括机场专、兼职消防员的医疗救护技能提出了要求。五、关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中的督导问题
按照国家和民航行业的要求,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定期组织演练,以考核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及其预案的合理和完善、设施设备的维护准备情况、参加救援的各级指挥员指挥能力及其应变能力。就目前情况看,特别是综合演练,往往出现演练变为“演戏”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演练的所有环节都是预先设定好的,不能有丝毫的改变,也就更谈不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为此,本规则在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演练工作“导”、“演”分开的原则和做法,也就是在演练指挥班子以外增设督导和督查人员,根据演练的进程假设突发情况,以考验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特别是各级指挥人员的应变能力。
另外,在本规则第七章第六十条,还专门做出规定,民航行政机关对演练工作应当予以督查,以综合评估演练工作的实效性。六、关于应急救援工作中机场公安部门职责问题
《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对机场公安机构职责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空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因此我局规章对机场公安机构的业务管理仅限于空防安全,“原规则”(90号令)的表述涉及公安部的管理职责,但考虑到两部门联合发布规章可能会影响本规章的出台进度,因此,本规章回避了对机场公安机关职责进行直接规定,只对预案进行要求,由地方政府在制定预案时将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再予以明确。该内容在第四章第二十条予以体现。

机场预防突发事件的措施有哪些

机场遇防突发事件机场应急事件通知的措施有: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第一部分 职责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消防队的职责
1、救助被困遇险人员机场应急事件通知,防止起火机场应急事件通知,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2、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3、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4、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
救护工作。
(二)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医疗救护部门的职责
1、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2、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3、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4、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三)消防协议支援单位职责
1、机场在处置重大飞行事故、重大火灾,以及重、特大灾害事故等救援行动时,在设备和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应及时派出力量进行增援。
2、负责制订本单位各救援力量的救援线路图,并对各救援大(中)队进行方案培训。
3、每年应选择适当的时机邀请机场救援单位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
(四)地方急救中心职责(120)
1、接到机场发生紧急事件通知后迅速出动分批到达指定地点。
2、与机场急救部门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信息畅通。
3、积极救治伤员,详细记录伤员情况及去向,及时收集、汇总伤员资料,向机场急救部门通报并上报市卫生局。
(五)协议医院的职责
1、接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通知后,立即通知本院相关科室、人员,做好救治伤员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伤员到达后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2、确保能收治占本院床位总数5%—10%的伤员。
3、及时收集、汇总伤员资料,向机场急救部门通报。
(六)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在机场出现疫情时,接到机场急救部门的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对病患情况进行诊断、处理。
2、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处置工作
3、指导、协助机场急救部门进行现场的防疫处理。
(七)机场救援人员职责
1、消防指挥员职责
(1)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2)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3)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4)在总指挥授权下,行使救援现场消防最高指挥权。
2、消防战斗员职责
(1)明确自己和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本队指挥员的命令。
(2)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守岗位,当灭火、救人、抢救物资等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请示时,可以先采取措施,随后向班长报告。
(3)在使用水管、水枪时,要利用掩蔽物体尽量接近火源,充分发挥水枪作用。禁止盲目射水,避免水渍流失。
(4)在战斗行动中,要正确地使用和爱护消防器材工具,注意安全。
3、消防车驾驶员职责
(1)在灭火救援行驶途中,注意行车安全。
(2)明确车辆停放位置,战斗任务,坚决执行指挥员的命令。
(3)按操作规程做好喷射灭火剂准备。
(4)向火点喷射或向火场供给选择射水阵地,进行灭火。
(5)归队时按照出动队形原路返回。
4、消防通信员职责
(1)接警时向报警人问清单位名称及起火部位地点,燃烧对象及物质,航空器型号、机号、航空器故障的原因、起火部位、出动待命地点等相关关
键信息。
(2)接警后发出出动命令,跟随指挥员到达救援现场。
(3)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传达命令要迅速、准确。
(4)火场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消防指挥员,以便调动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同救人、灭火。
5、医疗指挥官职责
(1)接受现场总指挥的应急救护指令,负责医疗现场应急救护全过程的组织、协调。
(2)负责与指挥中心、各急救组以及提供支援的医疗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地方支援力量的联系。
(3)负责应急救护情况总结和上报。
(4)根据总指挥授权,行使医疗救治最高指挥权。
6、医护人员职责
(1)信息传递和联络。
(2)协助搬运物资、参与现场救护区划分。
(3)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情登记、转运登记。
7、救护车司机职责
(1)组织急救物资的运输和搬运。
(2)负责地方支援力量的现场道路指引、病员的转运,转运登记。
8、担架队员职责
担架队员(由机场指定人员担当,紧急情况下现场各部门人员均可担任)负责现场伤病员的转运。
第二部分 信息通报与传递
一、消防信息通报与传递
(一)航空器突发事件接警与信息传递程序
接到航空器突发事件报警后,问清航空器所属航空公司、航班号、飞机号、机上人数、载油量、起降方向、故障类型,报警人姓名,重要信息在
双方持机情况下即时复述,发出出动命令,留守通讯员填写好出警记录,并将突发事件情况通知主管部门、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航空器火警时,在到达救援现场前应与塔台或指挥中心确认需救援航空器航空器机型、机号、所属航空公司、航班号、目前所处位置等相关信息

跟进航空器时,应当根据预计着陆时间与塔台或指挥中心进行多次确认,确认航空器机型、机号、所属航空公司、航班号,密切注意该航空器动
态。
(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接警与信息传递程序
接到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报警后,向报警人问清单位名称及起火部位地点,燃烧对象及物质,有无被困人员,报警人姓名,发出出动命令,重要信
息在双方持机情况下即时复述,留守通讯员填写好出警记录,并将突发事件情况通知主管部门、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急救信息通报与传递
机场急救接到事件通报后,重要信息在双方持机情况下即时复述,明确事件类别、应急救援等级、地点,第一时间发出指令。药剂人员留守,负责
信息通报担架队员、主管部门、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流程
一、航空器突发事件
原地待命
(一)救援单位接到救援力量原地待命的指令后,消防、急救应对指令中的关键信息如航空器着陆方向、航班号、机型、载油量、着陆时间、紧急
事件类型、救援响应等级等进行复述核实。同时接到指令的单位将事件信息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
(二)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蹬车,车辆出库待命。
(三)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向指挥室报告待命情况。
(四)消防、急救分别通知本部门其他人员原地待命。
集结待命
(一)救援单位接收到救援力量需迅速到达指定位置集结的指令后,消防、急救应对指令中的关键信息如航空器着陆方向、航班号、机型、载油量
、着陆时间、紧急事件类型、救援响应等级、集结位置等进行复述核实。同时接到指令的单位将事件信息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
(二)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集结地点集结。
(三)消防、急救分别指定专人通知当日休息人员做好返回机场的准备。
(四)救援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滑时,应当通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征得塔台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到达集结地点后,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向现场指挥室报告(若指挥部已成立则向指挥部报告)本部门车辆、人员集结情况。
(六)各救援单位做好救援准备。按照部门预案、作战计划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紧急出动
(一)救援单位接收到救援力量需紧急出动到达救援地点进行救援的指令后,消防、急救应对指令中的关键信息如航空器着陆方向、航班号、机型
、载油量、着陆时间、紧急事件类型、救援响应等级、救援地点等进行复述核实。同时接到指令的单位将事件信息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
(二)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救援地点,同时报告现场指挥室(若指挥部已成立则向指挥部报告)报告本部门救援力量
出动情况。
(三)消防、急救分别指定专人通知当日休息人员立即返回机场参与救援。
(四)机场若已关闭,所有救援车辆按照最近的路线快速行进至救援现场;机场若此时尚未关闭,救援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时,应当通过
指挥中心征得塔台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到达救援现场后,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向现场指挥室报告(若指挥部已成立则向指挥部报告)救援现场实时情况。
(六)各救援单位按照既定预案、作战计划展开救援,并向指挥机构阶段性汇报救援进展。
(七)视情请求地方支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的规定“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
案实施救援”。
当机场救援单位接到迅速到达指定位置的指令:
(一)救援单位接到机场地面建筑物或设施受到爆炸物威胁,救援力量迅速到达指定位置集结的指令后,消防、急救应对指令中的关键信息如紧急
事件类型、集结位置进行复述核实。同时接到指令的单位将事件信息报告值班领导和主管领导。
(二)执勤队长、值班组长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指定地点集结。
(三)消防、急救分别指定专人通知当日休息人员做好返回机场的准备。
(四)到达集结地点后,消防执勤队长、急救值班组长立即向现场指挥室报告(若指挥部已成立则向指挥部报告)本部门集结情况。
(五)各救援单位做好救援准备。按照部门预案、作战计划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当机场救援单位接到立即出动的指令:
(一)救援单位接到机场地面建筑物或设施失火、危险品泄露、医学突发事件、突发自然灾害,救援力量需紧急出动到达救援现场进行救援的报告
或指令后,消防、急救应对指令中的关键信息如紧急事件类型、救援地点、有无伤亡人员进行复述核实。同时接到指令的单位将事件信息报告值班领
导和主管领导。
(二)执勤队长、值班组长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救援地点,同时报告现场指挥室(若指挥部已成立则向指挥部报告)报告本部门救援力量出动情况。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的第六章 应急救援的处置和基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得知事件情况的单位,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程序,立即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收到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逐级向上级机关报告,直至民航局突发事件应对部门。同时,应当迅速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和帮助机场管理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可以发布有关本单位工作情况的信息,但不得发布对应急救援工作可能产生妨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指挥中心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程序,迅速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通知有关单位,通知内容应当简单、明了。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当在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由消防、公安、医疗和其他驻场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使分指挥权,特殊情况下,总指挥可以授权支援单位行使分指挥权。
实施突发事件救援时,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指挥,并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突发事件应对部门的要求和命令,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
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等级为紧急出动的突发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或者其授权的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在总指挥的总体救援行动意图下,统一指挥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救援单位的救援行动。
有火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指挥可以授权消防指挥员担任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员。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在实施应急救援时,如需机场外的支援单位参加救援工作,应当由机场内相应的救援单位提出需求和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通知支援单位前来支援,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通知支援单位到达集结地点,再向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同意后参加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涉及在空中的航空器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着陆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助该航空器着陆。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则第八条所指明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为集结待命的突发事件时,各救援单位的人员及车辆设备应迅速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集中待命,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集结位置,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第四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机场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参加救援的车辆,应急救援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不受机场内车辆时速的限制。在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下,救援车辆可以驶离规定的车道。
参加应急救援的车辆和人员需要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及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时,应当通过指挥中心征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殊程序,以保证外援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及时到达事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应急救援时,当需要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时,不得因此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
第四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在交通方便的事发地点上风安全位置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并用明显的标志予以标识。上述区域在夜间应当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六条 当航空器受到劫持或爆炸物威胁时,机场塔台管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指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将该航空器引导到隔离机位。
第四十七条 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尽可能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在航空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前,尽可能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和罹难者遗体。如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移动前的状态和位置。同时,如有可能,在被移动的物体和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原位置上固定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所有发出的标签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发生事故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和操作部件,在被移动前,必须照相或者录像,有条件时应当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时,为保证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设立警戒线,任何非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需经总指挥或者其授权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应急救援现场的灭火和人员救护工作结束后,残损航空器影响机场的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迅速将残损航空器搬离。
残损航空器的搬移责任应当由当事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具体搬移工作应当按照该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实施。
残损航空器搬移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同意。
第五十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授权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对该次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讲评,对暴露出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不合理的部分及缺陷进行研究分析和修改完善,在该次应急救援工作结束60天内,将修改后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报批后,印发实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次应对本规则第八条(三)中规定的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的30天内,将该次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一条 在事故调查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时,机场管理机构及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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