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的信息

来源网友投稿 798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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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单位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的2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
(一)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
(二)发现出售、收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三)发现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并有权制止;
(四)发现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的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全域覆盖、统一标准、联网共享、安全可控、依法应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智慧城市建设体系。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广电、铁路、民航、邮政、金融、电力、电信以及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应当按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重要新闻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电信和邮政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
(二)大型能源动力、水利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服务提供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
(三)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场所;
(四)金融机构、拍卖行的营业场所,金银珠宝、玉石等经营场所;
(五)机场、港口、口岸、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游轮等交通工具;
(六)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内陆江河湖治安复杂水域;
(七)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
(八)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物流寄递存储和运营、娱乐等治安复杂场所;
(九)住宅小区、停车场(库)等公共部位以及应急疏散场所;
(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第九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大型广场等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
其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重点部位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建设; 公共场所和部位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其管理者负责建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职责,承担本单位周边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 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第九条 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第十四条 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关于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信息系统事件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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