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最新)

来源网友投稿 800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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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精选5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1

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维系着人群健康和生产力发展,深刻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切实履行好学校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体干部教师,实行统一调度,全力参与应急处置,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以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科室岗位责任制。

主管校长是履行防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主任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领导是履行中心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督察组长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年级组长、班主任是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履行中心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一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环境消毒及事态控制。在疫情发生前及过程中要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其他科室主要负责人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随时服从调遣,在应急安排的岗位上履行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岗位职责。

三、责任追究。

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中心和科室安排者,除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外,中心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通讯工具,确保随时接受任务。凡发现一次通信工具联系不上或不接听电话的责成限期改正,如拒不整改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2、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3、值班领导必须每天24小时在岗,严格值班制度,按要求及时处理和报送信息。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1)值班领导,凡发现未在岗,扣除当日值班补助,造成工作失误的视其情节作待岗处理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2)值班领导凡未按规定进行值班记录,未及时报告疫情,未及时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传的,年度累计3次及3次以上作待岗半年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学校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随时作好思想、装备、物资准备,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确保在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处置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扣发责任人年度绩效工资和奖金,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服从中心统一安排,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带来影响的。

(2)在疫情处置中,贪生怕死,不按操作规程,盲目蛮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3)各应急小组成员之间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影响的。

(4)应当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擅作主张,给疫情防控带来影响的。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2

校长对安全工作负第一位责任人,全面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校长必须亲自抓,出了事故首问校长。

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安全保卫兼职工作员一名,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记录、信息汇总、报告。

学校各部门均设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全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1、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重大活动或外出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

3、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值周行政、值周教师为第一责任人。

4、保安、门卫安全工作:保安为第一责任人。

5、教学楼安全工作:教学楼安全员为第一责任人。

6、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第一责任人。

7、与以上各项工作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者为第二责任人

以上人员要明确职责,提高安全意识。

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追究

安全工作压倒一切,安全工作利国利民利己,安全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关系学校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各责任人思想上务必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即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来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3

学校是人群聚集的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发地。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校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疫情防控及报告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

一、校长是法人代表,是疫情防控和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为第二责任人。

三、校卫生所、食堂、保卫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负相应领导责任。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部门具体工作者,负直接责任。

五、按照《阜新高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指定疫情报告人应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和教育局报告疫情,并做好过程记录。

六、若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校每位教师、职员、工人、学生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在校内发现的应首先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现的应向值班领导报告;在校外发现的应向相应机构报告。

七、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报告疫情。校长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立即作出处置意见,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防控部署,并监督执行。同时上报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持和支援,配合上级指导部门做好相应的处置,以将事件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八、学校相关部门接到学校防控任务后,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不得拖延。

九、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学校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漏报。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4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主管、班主任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学校卫生实行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值周教师带领执勤学生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

三、每年xxx月作为“健康教育宣传月”,以广播、讲座、板报、主题班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广播体操,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四、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六、中小学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对体检中发现有各种疾病的中小学生,要下发体检复查通知单及时进行复诊和给予治疗,开展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七、学校卫生室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要做好伤病的妥善处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5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现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

一、学校报告人职责

1、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凡执行突发公共案例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安全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5、协助上级安监、卫生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6、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7、定期对学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二、监测与报告

学校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1、晨检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2、报告程序和时限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发现突发事件后,2小时内向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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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六条 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防控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全社会防护救助能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社工等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要求,储备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建设。第十四条 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和培训。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

乌鲁木齐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生命至上的方针,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兵地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并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网络化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控工作。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卫生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征用、生产、采购、储备,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调度供应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相关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公安、交通、司法、财政、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科技、民族宗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做好预防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数据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应急措施联动,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相关工作。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公众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条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201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第四条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开展、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工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具体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服从配合。第六条 (应急储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制度,督促发改、财政、卫健、应急管理、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第七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众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核心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市民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第八条 (人员保护)
卫健、农业、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预防措施;应当为关系到城市正常运转、可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卫生防护、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必要的预防措施。第九条 (救治保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制度,保证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第十条 (人员待遇)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和处置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原岗位待遇不变;对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十一条 (关怀帮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人员、伤病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对其存在的现实困难,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必要帮助。第十二条 (表扬奖励)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三条 (预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一)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运营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
(三)食品、药品等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单位;
(四)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销售、储运、使用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最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最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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