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

来源网友投稿 836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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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的危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武警部队、驻地上级直管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
(一)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二)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五)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六)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七)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八)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地、州、市、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旅游、工商、药监、质监、环保、财政、计划、商贸、民政、教育、建设、农业、水利、劳动保障、铁路、民航、检验检疫、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人事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拟订、修订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修订全省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地、州、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的专项应急预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具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完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和指导,增强学校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

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波及范围决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由卫生、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及工会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监测、控制工作;
(四)重大放射性污染、放射源丢失事故,由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五)危害性的有毒物质、化学危险品、监控化学品泄漏事故,由公安、环保、石油化学行业管理、经贸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
(六)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和泄漏事故,由卫生、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卫,联合或者配合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他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调查控制措施和依法强制执行,以及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三)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救治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预防、救治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对预防、救治产品的计量监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救治产品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者借机乱收费、哄抬物价行为的监督;
(七)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运输的畅通以及控制疾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
(八)通讯部门负责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九)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以及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的确认;
(十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挪用、侵吞预防救治经费和物资的公职人员以及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
(十二)建设、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救治工作所需电力、自来水、燃气和热能的供应;
(十三)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中社会公众应急生活日用所需商品和主要副食品的组织及调运工作;
(十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十五)经贸工作部门、疾病控制机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药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负责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六)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处理突发事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建立责任制度,监督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指挥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学、科研、疾病控制、医疗等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鉴别、人员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规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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