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来源网友投稿 654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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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医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
队伍,搜集整理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经济功能区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保障措施应当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的研究开发。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排查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所有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检测检查,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化解。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制定应急简明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在本单位公开。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搜索营救、医疗救助等活动。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协作机制;
(三)整合、储备本单元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四)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所在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

企业应急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矿长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10.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能力。
12.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要同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支援。
13.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关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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