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4747 1001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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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毗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等。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经济功能区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应急重点建设项目,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物资采购等保障措施应当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的研究开发。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排查易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所有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检测检查,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化解。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总体、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制定应急简明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在本单位公开。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搜索营救、医疗救助等活动。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重大风险隐患数据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综合体等特定区域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并指定牵头单位统筹协调该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应当根据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协作机制;

(三)整合、储备本单元区域内的应急资源;

(四)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完善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所在辖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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